鳳山市鎮北國小家長委員會章程

(本章程於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家長代表大會修正)

壹、一般規定:

一、委員會每學期召開委員會乙次如有必要可加開臨時會議。

二、會款繳納:請各位家長代表踴躍捐獻,會費於家長委員會改選後一個月內繳交。(榮譽會長及顧問自由樂捐,非家長委員亦可自由樂捐,交與家長會幹事羅平國老師處)。

三、各委員或直係血親、教師等婚喜慶或委員開業,新廈落成,如有設席邀宴各委員時,以家長會名義贈送賀儀貳仟元及喜幛一付,參加之委員每人壹仟元。喪事者弔贈奠儀貳仟壹佰元及輓聯一付,喪禮參加者自行處理。(如無邀宴者視當時情形送禮或花環)

四、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委及委員等職務每年改選一次,會長得連任一次,其餘得連選連任。

五、委員會設有秘書、財務管理組等各一人,人選由家長會長聘任之。

六、教師節、畢業典禮之謝師宴由家長會發動全體家長參與。

 

貳、基金運用:

一、支付對象:

(一)教師節紀念品、畢業典禮、運動會之獎品。

(二)特殊優良教師及優秀學生之表揚。(老師指導學生參加全縣(含全省)比賽第一名或特優壹仟元、第二名或優等伍佰元、第三名參佰元。團體指導(二至四人)慶功宴參仟元、五人以上一起指導者慶功宴伍仟元。學生個人之表揚第一名捌佰元,第二名六佰元,第三名參佰元,學生團體慶功宴另訂。

(三)設急難救助金每次貳仟元。(如有必要則發動全校師生樂捐)

(四)支援學校充實各項設備。

(五)設進步獎獎勵學生成績進步者(由教師審核),每學期成績考查,前三名各壹百元,進步獎伍拾元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(六)由本校畢業之學生,高中或五專聯考第一名志願者,及國立大學,由本校家長委員會頒發獎勵金貳仟元。

(七)秘書津貼每學年壹萬貳仟元。

(八)其他

二、支用核定:

(一)伍仟元以內學校自行支用,後報請會長核准報銷。

(二)伍仟元以上壹萬元以內由會長決定動用。

(三)壹萬元以上伍萬元以內,須由參加是項用款討論之常委會,出席之半數以上通過。

(四)伍萬元以上,須召開委員會,以出席之半數以上通過。

(五)以上第三、四款,於決議後以書面函知各委員。

參、臨時會議:由會長召集。

肆、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於委員會時提出修正。